鉴定业务委托受理须知

from: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date:2013-04-22

一、本中心于2007年9月26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是北京市首家面向全国从事电力类司法鉴定的专业鉴定机构,受理涉及电力的司法鉴定委托。本中心受理委托不受地域限制。


二、本中心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司法鉴定,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本中心依据以下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司法鉴定: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用本中心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经验。


四、本中心原则上不接受自然人委托。委托方应递交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方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方应同时提供介绍信或身份证明以及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五、中心对委托书和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登记并向委托方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而影响鉴定结果的,由委托方承担相应后果。


六、中心自收到委托书七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并通知委托方,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除外。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予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中心鉴定业务范围、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所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七、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不予受理的,中心将委托书和鉴定材料退还委托方。对于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中心将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告知委托方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如要求鉴定人回避,委托方应在被告知鉴定人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与委托方、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四)与鉴定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


九、委托方应在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鉴定费用。鉴定费用按委托鉴定事项的疑难复杂程度、所需工作量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中心依法向委托方收取鉴定费用并出具发票。司法鉴定人或任何其他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或收取费用。


十、除特别约定,司法鉴定涉及的以下费用另行收取:
   (一)司法鉴定试验费用;
   (二)司法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的差旅费用及勘验现场安全保险费用;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


十一、因中心过错而终止履行协议的,中心退还已收取委托方的鉴定费用。非因中心的原因而终止履行协议的,中心可根据实施该鉴定项目已经发生的合理支出作相应扣除后,退还余额。因委托方的过错或委托方提出超越合法、合理范围的要求而导致终止履行协议的,中心已收取委托方的鉴定费不予退还。


十二、一般案件,中心自收到鉴定费第二个工作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复杂、疑难、特殊案件鉴定时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司法鉴定的,中心与委托方协商延长鉴定时间。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十三、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终止鉴定,并且退还鉴定材料,向委托方说明理由。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方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方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中心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方不履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方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委托方撤消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七)委托方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八)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九) 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十四、本中心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向委托方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是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运用电力专业技术和方法得出的科学判断。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可能对委托方有利,也可能不利。


十五、投诉负责人及电话:
      投诉负责人:温春海     联系电话: 010-63415328
 

  十六、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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